020-86186029
您的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空运知识 » 关于出口货运保险注意事项

关于出口货运保险注意事项
发布者:handler 发布日期:2021-04-07

在国际进出口货物贸易中,货物在交运的过程中经过长途跋涉,还可能多次装卸和存储。在整个运输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遭遇风险及受到损失。


由此,国际货物买卖中,进出口双方会事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防备一旦发生货损后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货物运输保险( Cargo Transportation Insrance ) 是指投保人 (Applicant) 或被保险人(The insured) 在货物发运前,按一定的投保金额(即保险金额)向承保人(Underwriter),或者保险人 (insurer),即保险公司投保一定的运输险别。


投保人按照保险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


如果投保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保险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则按保险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据的持有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根据货物运输的方式不同,可分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路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和邮包运输货物保险。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遇的各种风险和损失,保险人并不是一概都负责赔偿。实际上,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和损失都有期特定的范围。都在保险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就是说,保险人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类风险及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所产生的费用。除此以外的保险事故或货损,保险人是不负责赔偿的。


因此,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时,一定要搞清保险人所保障的各类风险,损失和费用的范围,只有搞清这些,才能正确投保及办理保险索赔。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风险:


海运货物保险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两类。


1.海上风险 ( Perils of the sea):


海上风险,或叫海难,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或者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大类。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泛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意外事故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是火,爆炸等。


按照国家保险的通常解释,海上风险并非限于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灾害和事故。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海河或与驳船相连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也属于海上风险。


所以,海运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所承担的海上风险一方面并不包括一切在海上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不局限于航海中所发生的风险。


确切的讲,它是指与海上运输有关的一些特定的风险。



2.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称为外来风险。可进一步分为:


1)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短少,和提货不到,渗漏,短量,碰损,破碎,淡水雨淋,生锈,玷污,受潮受热,窜味等等。


2)特殊外来风险: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殊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常见的特殊外来风险有: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


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导致的风险。